法律專區

證據求償期限

 

本票請求權

(一) 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二) 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三) 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僅票據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請求權或債權並未因此消滅。

 

支票請求權

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於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請求時效為十五年。因此,執票人行使支票上之權利,應注意把握前述期間,否則,發票人及背書人於時效完成後,即可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民法第144條參照)。

此外,執票人若能就票款債權取得確定判決或確定之支付命令,則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此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得延長為五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參照)。


 

參考法條

票據法:
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
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1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被討債公司暴力討債,法律有保障嗎?
 

♦如果討債者對債務人涉嫌恐嚇威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刑法第150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登門拜訪債務人,滯留在債權人家中不走,精神壓迫債務人處理債務問題(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站崗、大字報、放鞭炮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陪」債務人籌錢 (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丟雞蛋、噴漆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