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2019-03-05
案例分享2(扶養費追討)
朱小姐的先生與朱小姐的弟媳發生婚外情,雖然兩位當事人都不承認,但是雙方小孩指證歷歷,朱小姐不願意在這段婚姻關係中再繼續糾纏,所以朱小姐很快的同意前夫的離婚條件“一毛也不要”的簽字離婚,離婚後面對兒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等等很快就捉襟見肘,因此想要回頭與前夫商量子女扶養費一事,前夫仗著自己有離婚協議,完全不搭理。我方接手之後,朱小姐前夫喊著上法院也不怕,本公司告訴朱小姐前夫,“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因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的直系血親關係而生,民法第1116條之2特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父母離婚了,孩子由一方單獨擔任親權人,雙方若沒有約定扶養費的分擔,父母仍應依各自資力分擔子女的扶養費。” 朱小姐前夫也就不敢再堅持了。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